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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特函【2012】32號文對 CNG脫水撬實施安全監察回顧與解讀
責任編輯:作者:admin人氣:1142 發表時間:2021-04-13
前言: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于二零一二年五月九號發布質檢特函【2012】32號文,該文主要針對蓬勃發展的天然氣加氣站儲運設備包括:CNG液壓子站車、站用氣瓶、LNG移動加氣裝置以及氣瓶等承壓設備規定了具體的安全監察要求(設計、制造資質、生產、監督檢驗及其它要求)。其中第三條撬裝式承壓系統規定了類似于CNG脫水裝置含有多個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實施特種設備設計、制造許可證等安全監察要求,為規范該類設備的設計、制造,確保長久安全運行奠定了基礎并相應提高了該類設備的準入門檻。

1、回顧:
1.1應用范圍、起步及現狀:天然氣脫水裝置主要應用于CNG汽車加氣站,是加氣站四大關鍵設備之一,其它應用還包括煤層氣采運、天然氣氣田離散井、火炬氣回收,LPG、LNG、生物沼氣凈化等。CNG汽車加氣站從上世紀八十年代末在川渝地區起步,九十年代中期步入全國推廣,CNG汽車加氣站脫水撬開始專業化小批量生產。目前國內生產規模最大的西安超濾則從2000年起步,依托其原有的壓縮空氣、工業氣體和中、高壓氣源凈化技術及產品轉入天然氣領域,五年后產量上百臺,最高年份達150臺。目前國內約十五家制造廠,年產量約300~500臺,并有少量出口。其中主營天然氣脫水裝置的廠家不足五家,其余為兼營或剛剛起步者,截止2014年底,國內共建CNG加氣站約3000座,按母站平均配置脫水撬2套,標準站1套,子站無需配置(子站約占建站總量的1/3),20年間共生產、投運CNG脫水撬2000余套,另有300~500臺進入其它應用領域包括出口。由此可見,該產品屬于典型的非標小批量、尚不足以形成行業,僅作為壓縮空氣/氣體凈化行業的一個分支,但也進入中國普遍存在的產能嚴重過剩之列,而兩塔切換的壓縮空氣吸附式干燥器年產量上萬臺,制造廠商百余家,于2007年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同樣具有兩塔切換且規模、廠家數量與壓縮空氣凈化行業基本相同的變壓吸附制氮/氧機也于同年納入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管理范圍。

1.2實行許可證的必要性:相比較而言,天然氣脫水裝置壓力級別、易燃易爆性遠高于前兩種設備,其設計、制造、檢驗要求應更高、更嚴,從實際運行看,出現的安全事故及影響也遠高于前兩者。但由于該產品屬于典型的非標小批量、小規模,未形成行業,未擁有行業標準甚至沒有統一的產品名稱,故一直游離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特種裝備制造許可證管理范圍之外。由于無監管,門檻低,利潤相對較高,一些不具備設計生產條件的小企業紛紛進入,導致產品質量下滑,如:設計參數錯誤、選型不當、焊接結構設計、焊接工藝、材料選用、檢驗等環節失控,導致設備粗制濫造,安全事故頻發,如圖:
1.3、咨詢及回復:2009年9月西安超濾曾致函給“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咨詢《關于吸附式天然氣脫水裝置》是否需要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2009)質檢特便字第4034文回函答復:西安聯合超濾凈化設備有限公司:你公司《關于“吸附式天然氣脫水裝置”是否需要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函》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在《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中,“元件組合裝置”的項目中尚未將“吸附式天然氣脫水裝置”列入許可項目,暫不需要取得制造許可。另外,該裝置中涉及到的干燥塔、過濾器等,應由有制造資質的單位生產,你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的要求,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中的焊接和組裝,保證生產裝置的安全質量。并在電話溝通中告知,雖然該類設備暫不納入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范圍,但從長遠趨勢看,終會實施設計制造許可證制度。
2、解讀:
2.1安全監察從側重“壓力管道組合元件”轉為“壓力容器”
本文引用的三個文件和涉及的產品均為“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即均在數個壓力容器或氣瓶組基礎上,安裝機泵、連接管道、閥門、冷卻器或加熱器以及安全附件等,使其整合成能同時完成一種或數種功能的設備。上述前兩個文件:國質檢特函【2007】402號文和【2009】質檢特便字第4034號文對該類型的制造許可證重點放在“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證”中的“壓力管道元件組合裝置”范圍內,或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兩者選擇其一,而32號文則明顯跳過壓力管道直接歸入壓力容器管轄范圍。根據本企業與當地質監局和此次取證工作中地方質監局與國家總局的多次電話、發文咨詢,筆者認為或理解32號文此舉的用意如下:1)對于此類設備實施安全監察重在納入特種設備許可證管理體系,即所謂持票入場,但不對號入座。壓力容器較壓力管道管理更規范,更成熟,更完善,更具操作性;2)安全監察重點為企業資質,暫不對產品實施監檢。用戶接收設備時,應注意核查驗收相關設計、制造、檢驗文件;3)關于高壓級撬裝式承壓系統的設計、制造,32號文中規定為“相應級別”,經與總局溝通答復為:無需取三類容器證,但高壓容器需由三類容器廠設計、制造。其意仍為重在實行安全監察,同時降低企業取證難度;4)提高企業準入門檻,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是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機、泵、閥、器多種單元設備的集成,其設計、制造、檢驗較單元設備更復雜,更注重安全性和軟硬件條件,而目前有些廠無特種設備質量認證體系、無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無試驗、檢驗過程和設備,32號文對此明確規定實施特種設備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是很及時和必要的。
2.2質檢特函【2012】32號文的執行及推廣預測。
32號文發布已近兩年,涉及該文規定產品的許多制造廠在當地質監局的指導下,有效開展了學習動員,履行取證等工作(如西安超濾總部已取得一、二類壓力容器設計證和制造證,無錫分公司取得三類容器制造證)。

許多用戶單位如中石油昆侖燃氣在其招標技術規格書明確規定該類產品制造商具備相應的特種設備設計、制造許可證作為必要條件,各級特檢部門也依據32號文對此開展監察工作,但仍有一些企業冒險闖關,甚至冒充有證品牌企業(如西安超濾化工冒充西安聯合超濾公司),也有一些用戶尚不知32號文內容,仍然采購無證產品,一些地方質監部門尚監管不到位。隨著安全監察工作及32號文的進一步落實,筆者預測,2015年CNG行業將全面禁止無證產品參與投標,安監部門將會嚴查到位(任何人舉報可就地查封),并有更多類似CNG脫水撬的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陸續納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范圍。政府、制造商、用戶三位一體,認真落實、貫徹32號文,加強安全生產、運行、監督,對提高全社會人身財產安全,促進企業升級換代轉型,擬制行業產能過剩,抵制假冒偽劣產品等方面將會產生積極的影響和良好的社會效應。
附件1: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質檢特函〔2012〕32號
附件2: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質檢特函〔2007〕402號

